(2015)滨塘执字第3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康树明与方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树明,方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300-1号申请执行人康树明。被执行人方朝。本院在执行康树明与方朝(2015)滨塘民初字第5077号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方朝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