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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吕淑娟,吉林省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30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吕淑娟,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甲3号。被执行人吉林省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春市自由大路7168号法定代表人吕德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4189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吕淑娟、吉林省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淑娟、吉林省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淑娟、吉林省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1、将被执行人吉林省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二道区四通路,地类(用途):仓储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61-3-9,土地证号2、将被执行人吉林省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二道区四通路,地类(用途):仓储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以轮候查封。二、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