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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0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王付时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付时,杨建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307号申请人王付时。被申请人杨建喜。申请人王付时与被申请人杨建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本院(2016)甘1202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杨建喜于2015年2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付时工资13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月2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执行款1380元,本案即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6)甘1202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利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艾合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