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民初字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李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李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字119号原告王海龙,住古浪县某某村。委托代理人王守荣,住古浪县某某村。被告李占宝,住天祝县某某镇。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了原告王海龙诉被告李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被告李占宝下落不明,不能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福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汪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