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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字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李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李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字119号原告王海龙,住古浪县某某村。委托代理人王守荣,住古浪县某某村。被告李占宝,住天祝县某某镇。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了原告王海龙诉被告李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被告李占宝下落不明,不能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福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汪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