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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桂合与被执行人王红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合,王红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258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合,住涿州市。被执行人:王红革,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5)涿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