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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潘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潘康,潘槐贵,宫学农,潘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124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北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董善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乐桥镇檀巷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潘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潘康,男,汉族,1984年7月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乐桥镇老院社区京徽路,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潘槐贵,男,汉族,1953年12月3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乐桥镇浮槐村朝塘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宫学农,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府东新村6-605室,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潘小燕,女,汉族,1982年11月12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府东新村6-605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槐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槐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潘槐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