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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孙某好与周某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好,周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1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好,男,汉族,43岁,��阳县被执行人周某军,男,汉族,47岁,住涡阳县申请执行人孙某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二初字第00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周某军银行存款53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显锋代理审判员  张 立代理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X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