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102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郝宗发与被执行人刘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宗发,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62号申请人郝宗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强,男,汉族,农民。申请人郝宗发与被执行人刘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刘强向郝宗发支付医疗等费用30057.17元。被执行人刘强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郝宗发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057.17元及迟延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强已经向法院交纳执行款2000元,并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刘强于2016年2月1日前向郝宗发给付赔偿款28000元,其余款项及迟延利息申请人郝宗发表示放弃。申请人郝宗发已领取执行款30000元。执行费351元由被执行人刘强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8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汪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