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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宋尚山与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尚山,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923号申请人宋尚山。被执行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法定代表人弓天云,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黄岗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怀峰,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尚山与被执行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即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兰恭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