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宋尚山与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尚山,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923号申请人宋尚山。被执行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法定代表人弓天云,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黄岗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怀峰,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尚山与被执行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即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兰恭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