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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4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杨金梅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4301号原告:杨金梅,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行,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少云,该支行负责人。杨金梅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金梅负担。审判员程佩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书记员梁宗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