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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恒通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林恒通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崔著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39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吉林恒通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崔著虎。被执行人崔著虎,男,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恒通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崔著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恒通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崔著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恒通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崔著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1、将被执行人崔著虎所有的,坐落于净月开发区乙十四路以北伟峰·生态新城建筑面积:758.62平方米,预告登记证号:长房预D字第201601220280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雷海毅执行员  于 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