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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子军与刘云、白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子军,刘云,白彩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79号原告高子军,男,汉族,1969年12月出生,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郝爱国,系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呼东红,系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男,汉族,1983年7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白彩萍,女,汉族,1983年11月出生,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子军与被告刘云、白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子军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高子军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子军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395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