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怡然与宁晋县途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怡然,与宁晋县途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45号申请执行人李怡然。被执行人与宁晋县途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怡然申请执行宁晋县途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晋县途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静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