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韩传伟与韩加富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传伟,韩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韩传伟,男,1984年9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韩加富,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司机,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尚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加富提出上诉,故终结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