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石治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石治刚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15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石治刚,男,1977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受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治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魏晓飞人民陪审员  张永梅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天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