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91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可新与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334号原告孙可新,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太阳谷大道以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可新诉被告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可新2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可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可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珂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