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2执6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文胜与吴志光、吴威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胜,吴志光,吴威龙,吴宝智,潘秀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687-2号申请执行人吴文胜,男,1997年8月12日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藤县。被执行人吴志光,男,1971年5月2日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藤县。被执行人吴威龙,男,1997年7月25日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藤县。被执行人吴宝智,男,1968年11月26日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藤县。被执行人潘秀琼,女,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藤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藤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吴文胜的申请,于2016年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其与吴志光、吴威龙、吴宝智、潘秀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标的143448.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划拨了被执行人吴志光存款13500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藤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恢复本院(2015)藤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 高 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子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