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与贾常荣、方申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124执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136号凤凰城小区19幢1-2层,组织机构代码67755740-9。负责人:张成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贾常荣,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金湾社区王老村民组10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方申霞,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方申云,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金湾社区大解村民组32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解国华,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金湾社区大解村民组22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与贾常荣、方申霞、方申云、解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贾常荣、方申霞、方申云、解国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