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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与贾常荣、方申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124执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136号凤凰城小区19幢1-2层,组织机构代码67755740-9。负责人:张成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贾常荣,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金湾社区王老村民组10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方申霞,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方申云,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金湾社区大解村民组32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解国华,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金湾社区大解村民组22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与贾常荣、方申霞、方申云、解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贾常荣、方申霞、方申云、解国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