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宜兴市丁蜀镇金元家具厂与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丁蜀镇金元家具厂,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82行初7号原告:宜兴市丁蜀镇金元家具厂,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经营者:徐姣芳。委托代理人:胡金元,男,1963年2月12日生,住宜兴市。被告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1404667-5。法定代表人:蒋德荣,该局局长。本院受理的原告宜兴市丁蜀镇金元家具厂诉被告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裁决一案,原告宜兴市丁蜀镇金元家具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宜兴市丁蜀镇金元家具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蒋立军审判员 骆叶香审判员 吴红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玥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