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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谢飞诉王明华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飞,王明华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82号原告:谢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国妹,系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华,男,汉族。原告谢飞诉被告王明华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飞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国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明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飞诉称,原告谢飞系位于南昌航空路魏玛峰尚X期X-XX号商铺彩票店的店主,2015年1月1日开始,被告王明华委托原告帮其购买彩票,期间原、被告之间一直保持微信联系,1月14日当天被告通过微信转账2150元给原告,后来还转过10000元给原告用于购买彩票。从1月14日至今,原告帮被告购买了30146元的彩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来店里进行结算,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未支付购买彩票的30146元给原告。原告系受被告委托,帮其代为购买彩票,并为其垫付30146元,被告至今仍未归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014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明华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谢飞系位于南昌航空路魏玛峰尚2期8-02号商铺彩票店的店主,2015年1月1日开始,被告王明华委托原告帮其购买彩票,期间原、被告之间一直保持微信联系。被告王明华的手机号码为1597055****,关联至相应的微信号。2015年1月14日被告王明华通过微信转账2150元给原告,后又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给原告用于购买彩票。从2015年1月14日至2015年2月17日,原告共计为被告购买中国体育彩票236张,每张金额198元,抵扣被告已经支付的12150元,抵扣被告彩票中奖冲抵的部分款项,被告王明华仍欠原告谢飞彩票款30146元。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催帐,2015年2月18日原告谢飞通过微信催款,被告王明华表示暂时手头没钱付款。后被告王明华一直未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中国移动机打发票、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2月28日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语音(见光盘)、中国体育彩票236张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彩票、奖券买卖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代购彩票款30146元,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彩票款3014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此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明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飞支付彩票欠款301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明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璇人民陪审员 袁 清人民陪审员 张红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智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