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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展家信用社与赵广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展家信用社,赵广亮,李洪明,陈佃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029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展家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贾学洪,主任。被执行人赵广亮,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洪明,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陈佃双,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展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广亮、李洪明、陈佃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广亮、李洪明、陈佃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用合作联社展家信用社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赵广亮、李洪明、陈佃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15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0350元,诉讼费3687元,公告费600元。待被执行人赵广亮、李洪明、陈佃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