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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志文诉被告姜海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文,姜海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524号原告王志文被告姜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文诉被告姜海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65元,减半收取246.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重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