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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安与段三玉、傅中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傅中祥,段三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759号原告王安,女,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傅中祥,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段三玉,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与被告傅中祥、段三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