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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孟淑平与徐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淑平,徐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325号原告孟淑平,;青州市邵庄镇黄鹿村67号。被告徐琳,女,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7302167266,住临朐县九山镇九山村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淑平与被告徐琳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琳无法正常送达,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给被告送达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高举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永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