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张国荣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荣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刑初2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荣,男,1976年8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0日15时50分左右,被告人张国荣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碰撞被害人陆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国荣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国荣适用缓刑。被告人张国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0日15时50分左右,被告人张国荣驾驶苏F×××××轻型普通货车,沿江苏省南通市永兴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工农路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超速行驶,致所驾车右前部碰撞被害人陆某所驾的由西向北左转弯的电动自行车左侧中后部,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国荣拨打电话报警后送被害人至医院治疗,于当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被害人陆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6年10月17日,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人张国荣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通过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陆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被告人张国荣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赔偿款,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审理期间,本院委托江苏省海安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张国荣进行审前调查,该局回函认为被告人张国荣具备在其辖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国荣的供述,供认其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碰撞被害人引发交通事故的事实。2.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四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明本案事故现场情况。3.案发地点道路监控视频资料,证明事故发生的过程。4.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通公交物鉴(痕)字[2016]356号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涉案车辆照片,证明被告人张国荣所驾的轻型普通货车右前部的痕迹与被害人所驾的电动自行车左侧中后部的痕迹符合相应部位碰撞形成。5.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通公鉴(交法尸)2016第123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陆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6.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张国荣所驾车在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7.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四大队出具的通公交认字〔2016〕第S1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被告人张国荣应负担的事故责任。8.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张国荣的准驾资格及事故车辆的情况。9.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条,证明本案的民事赔偿情况。10.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四大队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接处警信息,证明被告人张国荣的归案情况。1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张国荣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国荣在事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在事故发生时有超速行驶、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行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国荣犯罪情节较轻,无前科劣迹,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其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认为被告人张国荣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本院认为可对被告人张国荣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国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勇强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二○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