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7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福建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东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东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599号原告福建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林品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建生,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东山,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东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东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州佳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雪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漳莉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