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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23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东方装饰行与被告王瑞刚装修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转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兰县居安街东方装饰行,王瑞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357-1号原告贺兰县居安街东方装饰行,营业执照注册号640122600066701,住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居安东路***号(文化巷口西侧*****号房)。经营者吕新涛,女,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王瑞刚,男,汉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不详,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现住址不详。原告贺兰县居安街东方装饰行诉被告王瑞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贺兰县居安街东方装饰行诉被告王瑞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肖静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祁 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立案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