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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708号原告张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兰剑。被告范某,农民。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助理审判员赵倩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彭泽利、余元良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自行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育一男孩。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导致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婚后被告亦对家人缺乏关心,未尽到一定的家庭责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被告范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在上海务工期间自行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乙。××××年××月××日,双方自愿在岳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一同在上海市务工,2011年左右,被告辞职在上海经营淘宝店,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两年。2013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负气关闭网店,外出务工,期间双方偶尔前往对方务工处探望。2014年3月,经双方父母劝和,被告回到原告住所,但不久被告因双方发生争吵,再次独自外出,自此原、被告开始分居。2015年6月2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诸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一定的了解后才自愿登记结婚,双方的感情基础尚可。婚后,为了家庭的稳定幸福,俩人相互帮助,相互扶持,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夫妻之间产生隔阂,但双方之间并无根本的矛盾和利害冲突。只要夫妻俩人今后能够善加沟通,彼此包容,正确对待和处理彼此间的分歧和矛盾,俩人完全可以消除隔阂,和好如初。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同时,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尚且年幼,正需要父母共同抚养和照顾,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范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倩人民陪审员  彭泽利人民陪审员  余元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