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周立岩与代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岩,代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8号申请执行人周立岩,男,地址扎旗胡尔勒镇。被执行人代玉山,男,地址扎旗胡尔勒镇。本院在执行周立岩申请代玉山,(2014)扎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2016年2月1日给付了7000元,2016年2月10日申请人代玉山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扎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海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