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执字第0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唐飞与沙圆圆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飞,沙圆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碾执字第0713号申请执行人唐飞,农民。被执行人沙圆圆,农民。申请执行人唐飞诉被执行人沙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邳碾民初字第0726号民事判决书:沙圆圆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唐飞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270元,由沙圆圆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工商、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沙圆圆所有的苏C×××××号大型汽车一辆,但尚未扣押成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注册号为×××××××××××××××和注册号为××××××××××的公司登记信息,申请人表示暂时放弃对该公司的执行,暂时没有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本院认为,查封了被执行人沙圆圆所有的苏C×××××号大型汽车一辆,但尚未扣押成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注册号为××××××××××和注册号为××××××××××的公司登记信息,申请人表示暂时放弃对该公司的执行,暂时没有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71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路爱祥执行员 杜万亮执行员 张 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