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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烟台正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锐丰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正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锐丰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347号原告烟台正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午台。法定代表人国际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晓青,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锐丰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新昌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张玮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雒民,农村居民,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正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锐丰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青岛锐丰源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正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锐丰源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烟台正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玉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