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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祥龙与任英追索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龙,任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张祥龙,1995年10月1日生,��四川省西充县。申请执行人任英,女,汉族,1975年7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执行(2013)西充民初字第729号任英诉张敏离婚纠纷一案中,任英已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25执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本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莎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