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存书与被告李瑞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书,李瑞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39号原告李存书,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瑞庆,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书与被告李瑞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存书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存书的撤诉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有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马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路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