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安执字第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爱芹、王怀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爱芹,王怀民,王日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安执字第8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爱芹,农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怀民,农民。被执行人王日昭,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丘市人民法院(2009)安管商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张爱芹、王怀民、王日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日昭在安丘农村商业银行白芬子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日昭在安丘农村商业银行白芬子支行账户XXXXXX存款12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兴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士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