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2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功能伊春天华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伊春天华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19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3190208-0。负责人郭庆,任职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霄,系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春天华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2692731-5。法定代表人程廷志,任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丽,任职该公司职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诉被告伊春天华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玉贤代理审判员 魏建国代理审判员 巩小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晓棠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你诉被告伊春天华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限你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0.00元,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伊春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