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81执恢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小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小林,何光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恢0013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小林,女。被执行人何光仁,男。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小林、何光仁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浏民初字第2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小林、何光仁银行存款4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