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文华与范军、沈杏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华,范军,沈杏方,邵荣益,长兴县李家巷第二耐火厂,长兴荣耀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61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华。被执行人范军。被执行人沈杏方。被执行人邵荣益。被执行人长兴县李家巷第二耐火厂。被执行人长兴荣耀鹅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00606号调解书,于2016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军、沈杏方、邵荣益、长兴县李家巷第二耐火厂、长兴荣耀鹅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28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前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忠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