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采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保玉与林州市东姚镇黄蟒峪村村民委员会、王相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玉,林州市东姚镇黄蟒峪村村民委员会,王相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采民初字第210号原告张保玉,男,1977年2月2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林州市东姚镇黄蟒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东姚镇黄蟒峪村。法定代表人闫学方,村委会负责人。被告王相福,男,45岁,住河南省林州市,原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玉诉被告林州市东姚镇黄蟒峪村村民委员会、王相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玉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保玉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亦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保玉负担。审 判 长 赵卫青代理审判员 程晓东人民陪审员 秦建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