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3执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晓峰与王雪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峰,王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字第00418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峰,女,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6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