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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5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艳珍申请执行韩美玲、戴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珍,韩美玲,戴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662号申请执行人:杨艳珍,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韩美玲,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姓家园。被执行人:戴继成,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姓家园。关于杨艳珍申请执行韩美玲、戴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韩美玲、戴继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韩美玲所有的神行者汽车一辆。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韩美玲所有的神行者汽车一辆;二、继续查封的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新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