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1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满洲里支行与张晶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满洲里支行,张晶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1民初319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满洲里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宗延国,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旭,该行职工。被告张晶,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鹏远土产百货商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基本情况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满洲里支行与被告张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法院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满洲里支行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福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浩琳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