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邹进新与被告临澧县第四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进新,临澧县第四中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313号原告邹进新,男,汉族,居民,住临澧县。委托代理人周文,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澧县第四中学,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文家塘社区。法定代表人陈伟,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杨绪林,男,该校工作人员,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进新与被告临澧县第四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进新于2016年2月1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进新撤回对被告临澧县第四中学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650元,由原告邹进新负担。审判员 李跃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丁 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