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塘执字第3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天津通润益达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通润益达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36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通润益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珠江里21-1-801号。法定代表人王侠,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35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收入142665.78元(包括执行款138759.78元、案件受理费1925元、执行费198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