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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执字第004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尹章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章勇,廖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491-1号申请执行人:尹章勇,农民。被执行人:廖枝文,居民。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2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但被执行人张大松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查明,车牌号为皖A小型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廖枝文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廖枝文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E05**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间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正明书记员  崔 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肥东执字第00491-1号合肥市车辆管理所: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执字第00491-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廖枝文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E05**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间为两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注:此联交协助执行方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4)肥东执字第00491-1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4)肥东执字第0049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查封被执行人廖枝文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E05**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间为两年。此复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