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9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魏云尧与杨茂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云尧,杨茂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993-1号申请执行人魏云尧,男,1976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杨茂超,男,1988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赵奎元邮政局职工,住商河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云尧与被执行人杨茂超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3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杨茂超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执行费80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