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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姜道明与青岛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道明,青岛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535号申请人姜道明。被执行人青岛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天山三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道明与被执行人青岛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即劳人仲案字(2014)第19号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兰恭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