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蔡晓奇、西志侠与李枢贵、兰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晓奇,西志侠,李枢贵,兰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456号申请执行人蔡晓奇,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西志侠,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李枢贵,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兰秀云,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蔡晓奇、西志侠与被执行人李枢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辽1403民初5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二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00元及利息28,895.00,并承担执行费2640元及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李枢贵的工资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03执45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