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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桂翠芳与陈黄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翠芳,陈黄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234-1号申请执行人:桂翠芳,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陈黄根,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一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黄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黄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黄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的存款人民币10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