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收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收年,许金年,崔子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许收年被执行人许金年被执行人崔子孝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收年、许金年、崔子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50811.49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许收年、许金年、崔子孝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许收年、许金年、崔子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214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许收年、许金年、崔子孝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