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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黄丽娟与尚晓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娟,尚晓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4295号原告:黄丽娟,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宁夏颐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尚晓方,男,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不详。原告黄丽娟与被告尚晓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黄丽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急用钱于2013年8月13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款项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给被告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原告又不能重新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然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现被告身份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丽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书雅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书记员张玉双 来自: